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但對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租賃四種情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1、一般納稅人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簽訂日期在營改增試點前的,轉租業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在文件中,沒有直接規定,納稅人租入不動產屬于"取得不動產"情形。企業用租入的不動產再出租,租入不動產也屬于“取得不動產”情形,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的,根據財稅〔2016〕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不論不動產在什么時候形成,只要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并且選擇了簡易計稅,則對外出租收入也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營改增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4、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其他的道路通行費(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如屬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繳納增值稅;如屬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9%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