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ㄒ唬┐嬖谔颖芾U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ǘ┐嬖谇绊椝行袨?,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ㄋ模┮员┝Α⑼{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ㄎ澹┐嬖谶`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ㄆ撸_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ò耍┯蟹钦粲涗浕蛘哂煞钦糁苯迂熑稳藛T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ň牛┯蒁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ㄒ唬┬略O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