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規(guī)定,
1.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tài)的。
4.破產企業(yè)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5.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6.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納稅信用關聯(lián)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xù)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7.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人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8.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開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