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94號)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