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固定性
稅收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征稅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征收總量的有限性。由于預先規定了征稅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征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稅收征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稅法確定了課稅對象及征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只能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當然,稅收的固定性是相對于某一個時期而言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修訂稅法,但這與稅收整體的相對固定性并不矛盾。
從稅收的本質和基本特征看,稅收分配必須以法律為基礎,也就是說應當實行法治原則,國家的政治權力、政府的行政權力應當通過法律形式來實現,并需要由法律來保障。只有將稅收分配活動納入法制軌道,以法律形式確定稅收分配關系,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性,保證稅收的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