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內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