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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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的規定:“一、實行范圍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見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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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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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