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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1〕117號)第三條規定“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為:
(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五)制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九)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