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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12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3. 重新進行票種核定和對稅控收款機用戶最高開票限額進行確認
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必須進行發票票種核定,使用稅控發票。同時,稅務機關須對稅控收款機用戶的最高開票限額(單張開票最高限額、退票累計金額限額、發票累計金額限額)和數據報送方式、數據報送類型、數據報送期限、數據報送有效期進行審批確認。因此需要進行稅控收款機用戶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第一次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與票種核定同時進行,以后如需變更則單獨進行申請審批)。
(1)票種核定流程
①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位提出,申請領取并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同時出示和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a.《稅務登記證》(副本);
b.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及復印件;
c.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d.《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
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證件。
②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位將納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移送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③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轉交發票綜合管理崗審查。
④發票綜合管理崗審查后,轉交主管局長審批。
⑤主管局長進行審批。
⑥辦稅服務廳發票發售繳銷崗位將核批的發票名稱、種類、購票數量、購票方式等內容打印在《發票領購簿》上,登記《發票領購簿》號碼,送達納稅人。
對新辦納稅登記的納稅人,應先辦理稅務登記和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再辦理稅控發票票種核定事項。”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第一條規定“普通發票領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領用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一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用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用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領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用發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