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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國稅函〔2004〕823號)規定“凡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均可以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而且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用、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