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第三條規定,
(一)用于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用于維修以海南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三)用于維修在海南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5〕1號)規定:“二、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0〕42號)第三條所列維修情形,增加如下內容:
用于維修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2〕4號)進口的“零關稅”游艇、自用生產設備(含相關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未征得海關同意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 ……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