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8號)第二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涉稅專業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
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者受雇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人員,以及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