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
境外旅客領取或者辦理領取退稅款時,應當簽字確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附件5)。
第二十三條 若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比對時,退稅代理機構可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應退增值稅額,在系統可提供相關信息并比對無誤后在系統中確認,并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辦理退稅。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