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么區別?分別怎么交稅?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稅務處理上需要區分對待,混合銷售是涉及貨物和服務的銷售行為,兼營行為既包括銷售貨物,還包括銷售服務、不動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
混合銷售在增值稅的處理上根據主業征收率或適用稅率繳納稅收,營改增之前,混合銷售同時涉及營業稅和增值稅,營改增之后,取消營業稅,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服務并入增值稅范疇。
其中,服務的適用稅率一般為9%,部分適用6%,貨物的適用范圍分別為13%和9%。
兼營行為的增值稅處理從主業適用稅率,其中,從事零售、批發和貨物生產的個體工商戶和單位,增值稅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其他單位或個體戶一般按照銷售服務繳納!
除此之外,還存在一定的特殊情況,其增值稅的處理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銷售自產機械設備,且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如生產電梯并提供電梯安裝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對機械設備和安裝服務產生的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電梯銷售適用13%的稅率,安裝服務可享受3%征收率的簡易計稅!
另外,稅收優惠政策下,銷售鋼鐵構件、機械設備、活動板房等資產貨物并提供安裝、建筑等服務的納稅人,其銷售和服務適用的征收率或稅率有所不同,應分別核算,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合理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