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規定:“一、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
二、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方式所投資的居民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三)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四)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五)境外投資者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三、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是指境外投資者從利潤分配企業自利潤分配再投資之日以后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
九、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本公告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