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6項稅務證明 實行告知承諾制
各位財務朋友們,從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即稅務機關不再索要需要的證明材料,而是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你承諾,我許可”,想知道“告知承諾制”還有哪些知識要點么,快隨小編一起看過來吧~
01 為什么要實行稅務證明
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通過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利于進一步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從而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02 哪些稅務證明事項
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1
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2
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4
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5
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
6
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03 納稅人辦理哪些涉稅
事項提供證明資料時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2
棚戶區被征收人首次購買改造安置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3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4
企業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5
企業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
6
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
04 納稅人對實行告知
承諾制的稅務證明
事項如何適用
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202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2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