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稅和不包稅的區別是什么
答:您好,包稅,有兩種理解方式。一種是交易價格里包含稅收,另一種說法是對個體工商戶征稅采取定期定額方式。第一種包稅在海淘物流購物里比較常見,第二種則是針對個體工商用戶。
一、包稅
包稅亦稱“包稅制”或“商包制”,是指國家將某一種捐稅按一定數額包給私人或團體征收的制度。包稅制創始于羅馬帝國,我國初見于五代,盛行于宋、元朝代,當時叫“補買”或“買補”。據史料記載,元太宗十年,劉崇玉以白銀五萬兩補買燕京的酒課。以后歷代封建王朝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有采用。由于國家向承包人授予征稅的權力,自行確定征稅辦法,從而為包稅人敲詐勒索大開方便之門。新中國成立后,徹底廢除了包稅制度。包稅還不利于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難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不利于組織國家財政收入。
二、包稅的不良影響
包稅,曾被某些國家視為擺脫財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為政府可以從包稅額中取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但是,包稅制卻把國家同納稅人之間依據法律的強制課征,改變成為國家同包稅人之間依據契約關系按照雙方議定標準所履行的繳納。同時,包稅制還將國家原來可以直接從納稅人那里無償課征稅款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國家有償支付給包稅人的風險和經營代價即承包利益。因此從短期效應看,包稅制窮了國家,富了包稅人。從稅收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看,稅收屬于分配范疇,由生產決定的。稅收作為分配形式,本來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結合生產狀況進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稅制下,情況就不同了。在經濟情況較好的年度,包稅人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稅負;在經濟情況不好的年度,包稅人為了完成所承包的稅額并獲取承包利益,便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因此,從長期效應看,包稅制侵蝕了稅基,危及稅本,枯竭了稅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連續、穩定取得。包稅制否定了國家稅法,不但不能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而且不利于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會對經濟的發展產生嚴重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