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當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了項目公司,該合伙企業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股東權利(特別是知情權)之時,有限合伙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為合伙企業的利益、直接以項目公司為被告提起知情權訴訟?換句話說,有限合伙人有無提起知情權派生訴訟的資格?
裁判要旨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名義提起知情權派生訴訟既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合伙企業權利的行使及利益的保護,故有限合伙人具有提起知情權派生訴訟的主體資格,法院應當進行實體審理。
案情簡介
一、2012年3月30日,星浩投資中心成立,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星浩蕪湖股權基金公司,蘇壽梁、王德新作為有限合伙人。2012年5月25日,星玨公司成立,股東為星浩投資中心(持股30.80%)、星耀企業、星衡企業、星望企業;
二、2019年1月2日,星玨公司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星浩投資中心將其持有的星玨公司30.80%股權轉讓給閔光公司,同意星耀企業、星衡企業、星望企業將各自持有的星玨公司股權轉讓給閔光公司。2019年1月4日,星玨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為閔光公司;
三、蘇壽梁、王德新向靜安區法院訴請判令星玨公司:1.提供星浩投資中心持股期間的公司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供查閱、復制;2.提供對外投資文件資料、股東會會議記錄、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權價值評估報告供查閱、復制;
四、靜安區法院裁定駁回蘇壽梁、王德新的起訴。蘇壽梁、王德新不服一審裁定,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審查后,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靜安區法院審理。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蘇壽梁、王德新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具備股東身份的主體才可以享有股東知情權。本案中,蘇壽梁、王德新至今未擔任過星玨公司股東,不具備星玨公司股東的身份,故蘇壽梁、王德新提起本案訴訟系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賦予有限合伙人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本案中,在星浩蕪湖股權基金公司怠于行使知情權的情況下,蘇壽梁、王德新以自己名義提起知情權派生訴訟既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有利于星浩投資中心權利的行使及利益的保護。故蘇壽梁、王德新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適格。我們認為,二審法院的裁定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更加公平合理。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規定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時,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規定了派生訴訟的主體條件和前置程序。
有限合伙人派生訴訟雖然類似于公司法上的股東派生訴訟,但又有所不同。我國公司法中的股東派生訴訟,一般要求股東先向監事(會)或董事(會)提出書面要求,在完成前述前置程序仍無法維權時,方能提起股東派生訴訟。對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訴訟而言,《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督促其行使權利與提起訴訟的邏輯關系為“或者”,從字面理解,督促其行使權利并非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即便有限合伙人未督促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權利,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在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直接向合伙企業提起知情權訴訟外,其認為因對合伙企業作為股東投資設立的項目公司經營狀況缺乏了解,在執行事務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知情權派生訴訟以維護自身及合伙企業權益。在有限合伙人對于管理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利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即使只有一名有限合伙人認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提起派生訴訟,法院也應就此進行受理并審理。
由于有限合伙人派生訴訟所產生的訴訟請求利益實際歸屬于合伙企業,因此,宜將合伙企業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并對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及在審理知情權訴訟時需調查核實的事實等發表意見,這樣有利于法院作出合理全面的認定和處理。
對于如何認定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實踐中以下兩種情形可視為怠于行使權利:1.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已對所投資項目采取相應維權手段,如是否存在應當提起訴訟而未提起的情況;2.執行事務合伙人經有限合伙人請求履行職責后仍不作為的情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五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股東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材料,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前四款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七條 股東依據 公司法 第 三十三條 、第 九十七條 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上海二中院就“蘇壽梁、王德新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蘇壽梁、王德新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同時又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包括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行為。該條賦予有限合伙人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為了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蘇壽梁、王德新在提起本案訴訟前曾致函要求蕪湖星浩投資中心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相關的知情權,蕪湖星浩投資中心及執行事務合伙人雖以未收悉為由抗辯,但蘇壽梁、王德新作為有限合伙人已盡到了督促義務,星浩投資中心也未在本案訴訟中知悉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后表示愿意行使股東知情權。因此,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名義提起知情權訴訟既未違反上述的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合伙企業權利的行使及利益的保護。因此,本院認為蘇壽梁、王德新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適格,一審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