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性質 :
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
投資人:
①投資人是自然人;②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③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
企業名稱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合伙企業:
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
出 資
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
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企業事務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但企業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業解散后,財產清償順序: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剩余部分歸投資人所有)
①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合伙企業所欠稅款;③合伙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伙人的出資(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間按約定分配
拓展資料:
合伙企業介紹: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成立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伙協議(又叫合伙契約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