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際貨運行業快速發展,那么關于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和國際貨運憑證相關印花稅問題,大家了解嗎?今天為大家梳理下國際貨運代理合同與國際貨運憑證在印花稅的不同規定。
01
貨物代理企業簽訂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若幫忙代墊了運費,代墊過程中產生的運費結算憑證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十一類合同。其中運輸合同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貨運代理合同不是貨物運輸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不屬于應稅憑證的范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02
國際貨運憑證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國際貨運業務中書立的運費結算憑證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憑證。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應作為貨運的應稅憑證。
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