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問答系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介紹殘保金的計算、填報、稅前扣除、征收管理、會計核算、及相關文件依據,并以問答形式介紹殘保金相關業務,包括殘保金的計算、殘保金填報、殘保金征管與稅前扣除等四個方面共29個問答。 為幫助大家理解政策,準確計算應繳殘保金、充分享受政策優惠,避免繳納滯納金與罰款,本文介紹殘保金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并通過問答方式,對殘保金的計算繳納、稅前扣除進行梳理,供大家在處理涉及殘保金業務時參考。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會計核算簡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雖然由稅務機關征收,但既不是稅,也不是稅收性質的費(如教育費附加),而是用人單位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因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具體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而繳納的政府性基金。
繳納殘保金,屬于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產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屬于允許稅前列支的其他支出。
為保障殘保金的征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對殘保金的征收方式、對象、標準、使用、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國家出臺優惠政策;對于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保金,超過的工資部分無須繳納殘保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計算應繳殘保金,涉及用人單位上年工資總額的確定、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計算、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等多個方面。
有關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會計司對“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哪個會計科目”回復:
企業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關于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0號)規定,企業應使用“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核算計提與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表沒有列示“其他應交款”一級科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其他應交款”一級科目,也可以使用“其他應付款”或“應交稅費”一級科目,設置“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級科目核算。
二、殘保金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1、《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
2、《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