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5]72號: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下面我們來看下各地是如何規定的:
地 方
北京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財稅〔2019〕1333號)
上海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5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90%。
詳見政策:上海市關于印發《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0〕9號
天津↓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1.5%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天津市地稅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國稅局 天津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印發《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地稅貨勞[2016]8號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本市規定就業比例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詳見政策:關于印發《天津市落實〈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具體措施》的通知 津財社[2020]41號
浙江 ↓
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用人單位,應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浙財社[2017]26號)的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金華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告
江蘇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各市、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的規定設置征收比例,具體征收比例由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部門備案。各地在設置征收比例時,要考慮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因素。
詳見政策:關于印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財綜〔2017〕2號
福建 ↓
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6%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未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計算公式可簡化為: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6%
詳見政策:關于印發《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財稅[2015]41號
廈門 ↓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總數0.8%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詳見政策:廈門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廈府[2006]126號
遼寧 ↓
將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由1.7%調整為1.5%: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并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詳見政策:遼寧省殘疾人聯合會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 遼殘聯發[2017]41號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1.5%一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財非〔2016〕415號
大連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 關于印發《大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財非[2016]691號
山東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詳見政策: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魯財稅[2020]1號
青島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關于印發《青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財規[2018]12號
重慶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四川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四川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21]5號
河南 ↓
殘保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對殘保金繼續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規定比例1.6%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
詳見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工作的公告
湖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湖北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武漢支行關于印發《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財法規[2017]11號
河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差額人數與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冀財稅[2016]40號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側達到1%(合)以上,但未達到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詳見政策: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通知 冀財非稅[2020]15號
安徽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安徽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5]2033號
湖南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西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支行關于印發《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財非稅[2019]3號
海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在職職工總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非稅[2016]1489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詳見政策: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瓊財稅[2020]155號
吉林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詳見政策: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財稅[2016]7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