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停車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目及能否簡易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5目規定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第(七)項第9目規定,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據上,你公司在小區內收取停車費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若該小區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