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對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的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資金性質并無限制,理財產品應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原則上應在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開戶行投資理財產品。但在確保資金運用封閉、合規前提下,也可以購買其他銀行理財產品。
由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實體經濟為基本原則,對于擔保、咨詢等非實體行業及房地產等敏感性行業原則上應不得參于共享歸集外債額度。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參加共享外債額度。規定中對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投資額度未做限制,也就是說透支也可用于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如果主辦企業有在他行對境外的支付需求,是可以進行同名劃轉,但如境內成員公司有同樣需求,須將資金池資金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從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劃至資金池內成員公司對應的經常項目賬戶或者資本項目賬戶,再進行同名劃轉至他行。透支資金遵循同樣原則劃轉,前提是成員公司應保證劃往他行的透支資金用于對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