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在協定締約國對方取得所得,根據中國和該締約國稅收協定的規定,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根據締約對方稅務機關的要求,需要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4、納稅人申請開具證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2)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3)有住所個人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4)無住所居民個人,需要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5)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6)合伙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5、如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要求該如何申請辦理?
如果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規定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