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點評
A污水處理廠,2007年獲批成立,專門從事城市工業廢水處理,正式商業運營取得*9筆收入是2007年4月。2008年1月1日,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施行,該企業對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為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2008、2009兩年的免稅優惠,以及后三年的減半優惠。2008年該企業申請時,其主管稅務機關告知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原因是該企業設立于2007年并且*9筆收入在2007年。其言下之意就是說,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2011年B公司收購該A污水處理廠后,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剩下未到期的優惠申請,主管稅務稅務機關仍然以同樣理由告知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一、案例點評
A污水處理廠,2007年獲批成立,專門從事城市工業廢水處理,正式商業運營取得*9筆收入是2007年4月。2008年1月1日,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施行,該企業對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為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2008、2009兩年的免稅優惠,以及后三年的減半優惠。2008年該企業申請時,其主管稅務機關告知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原因是該企業設立于2007年并且*9筆收入在2007年。其言下之意就是說,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2011年B公司收購該A污水處理廠后,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剩下未到期的優惠申請,主管稅務稅務機關仍然以同樣理由告知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該主管稅務機關的這種說法和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該主管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口徑有些欠妥,對政策出臺精神的把握值得商榷,但這也是該類案件征納雙方爭論的焦點。在2012年以前,我國在公共污水處理項目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政策表述不明晰。基層稅務機關通常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稅[2008]46號文的規定,按照企業項目批準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優惠政策。如果單純從執行政策角度看,有一定的道理,但綜合考慮政策出臺的精神,就顯得不夠嚴謹,也有失公平。所以,征納雙方對政策的理解出現很大分歧,執行中矛盾很大,但又找不到合適的政策依據。
2012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時下發了《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對污水處理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作出了明確規定,使該政策執行有了清晰的依據。
二、政策解析
(一)公共污水處理企業所得稅有何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從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政策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公共污水處理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的所得,其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二)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公共污水處理項目包括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和工業廢水處理項目。
1.城鎮污水處理項目須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
(2)專門從事城鎮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
(3)根據國家規定獲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或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污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
(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6)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工業廢水處理項目須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根據全國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全國性規劃設立,但按照國家規定作為企業必備配套設施的自用的污水處理項目除外;
(2)專門從事工業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
(3)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工業廢水類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條件;
(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6)項目經設區的市或者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總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優惠政策執行稅率和享受時限
1.執行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公共污水處理企業的所得稅減半優惠稅率應當按照法定稅率25%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2.享受時限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時限問題一直困擾著征納雙方,因為2008年公布相關政策時并沒有明確其執行期限的問題。如財稅[2008]46號文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限明確表述為2008年1月1日后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方能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表述。因此,由于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增加了執行政策的主觀性、隨意性。到底是政策沒有明確反對就是允許呢,還是必須有明確規定才可以執行呢?就像上述案例一樣,在實踐中基層稅務機關通常按照批準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優惠政策,即參照財稅[2008]46號文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執行時限的規定,認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才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政策優惠。
對此,2012年1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明確規定: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也就是說,財稅[2012]10號文放寬了上述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讓2008年以前的污水處理企業,終于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的及時雨。這樣,根據財稅[2012]10號規定,上述案例中A企業雖然是2007年成立,但可以享受2008至2009年兩年免稅、2010年至2012年三年減半的所得稅稅收優惠。
3.受讓方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上述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結合上述案例,2011年B公司收購該A污水處理廠后,由于2011年尚在減免稅優惠期間,因此,受讓方B公司可以在剩余期限2011年至2012年兩年繼續享受減半優惠政策。當然,如果B公司收購A污水處理企業的時間是2013年,由于已經是減免稅屆滿后轉讓,自然不能繼續享受優惠了。
三、申請備案程序和報送資料
污水處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實行事先備案管理。
(一)報送資料
1.取得該項目*9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附送資料:
(1)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
(2)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
(3)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
(4)取得*9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會計憑證、發票及賬頁
(5)《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2.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前最遲不超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附送資料:
(1)稅收優惠項目所得核算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期間費用分攤情況說明
(2)屬于優惠期內轉讓的項目,應提供項目權屬變動資料及原享受優惠情況有關資料
(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二)備案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分別于取得該項目*9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和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前最遲不超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