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所簽訂的合同應該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目前沒有暫免貼花的規定。對于個人2008年11月1日后簽訂的購房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