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地產行業發票的領購和代開
一、發票領購
1、納稅人首次申請發票需攜帶以下資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領購申請表》、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等。
具體的辦理流程是:納稅服務中心受理——轉稅收管理員實地勘察審核——上報征管科審批——轉納稅服務中心發售
2、對以后申請發票需攜帶以下資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領購申請表》、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二、發票代開
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各項稅款,填制《XX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一式二份,同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攜帶);
(二)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勞務合同、租賃合同或接受勞務方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四)納稅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繳納稅款的,應提供委托代繳稅款證明材料。
主管地稅機關為納稅人開具發票的金額超過5萬元,須調查核實,經征管科長批準后,方可為納稅人開具發票。同時,主管地稅機關應在開具發票15日內核實其開具的發票是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