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金融機構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有關服務貿易外匯業務的操作規程,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報送相關外匯收支信息,報告異常、可疑線索。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涉及的交易單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通行商業慣例的要求,主要包括:包含交易標的、主體等要素的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其他能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交易單證。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規定期限留存審查后的交易單證備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按規定期限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備查。
對于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外匯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要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