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先開票后發貨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法,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以必須當月確認收入,沒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只能采取視同本月已經發貨、本月開具了發票,也就是視同整個過程按正常都已經完畢,正常會計處理就是了;對于未提走的貨物暫時換個地方存放,以便于賬實相符,待下月對方取貨時候提走就是了,這就相當于你們替客戶暫時保存一下罷了。
這樣稅務沒有問題,內部財務帳也賬實相符,都過得去,沒有什么風險。建議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