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明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送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收訖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解釋為: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收到款項,假如尚未提供服務,一般應該是預收性質的款項,此時,雖然簽訂合同,但是由于服務并未提供,所以,納稅義務應該尚未發生。假如預收時,即確認收入并開具發票,那么,這樣會混淆收入和預售性質的價款的界限。
目前,《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僅僅明確三類業務(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除此之外,應該均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
發票的開具,一般要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保持一致,即應附在收入確認時的記賬憑證的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