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繳結束前要做些什么,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會計口徑的股權激勵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繳時需要納稅調增;
詳細的分析,見《會計口徑的股權激勵費用,一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在行權年度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行權年度就是所有權完整的年度,也是股權激勵個稅的納稅義務年度;
(三)對于期權來說是行權,對于限制性股權來說是解禁,從本質上講都是激勵對象對股權擁有完整所有權的時點。
(四)所謂“擁有完整所有權的時點”,是指激勵對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要求低價收回股權,即使發生意外,家人要有繼承權。
按照估值的80%收回是考慮流動性,不算低價收回股權。
(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與計算個稅的應稅收入基本是一樣的,非上市公司按照凈資產與取得成本的差額,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時收盤價與取得成本的差額。
二、上市公司對異地子公司的股權激勵
比如:蘇州某上市母公司對鎮江子公司的員工,用母公司的股票進行股權激勵,請問個稅繳納地點在蘇州還是鎮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蘇州還是鎮江?
蘇州目前政策基本上認可在個稅繳納地點在鎮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是鎮江。
北京稅務局原來也過類似規定:
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問:18 號公告僅適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權激勵計劃,未說明其是否適用于上市集團內子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對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內子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在子公司承擔相應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層面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股權激勵支出實質屬于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對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屬于子公司向員工支付的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按照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遞延時間從12個月變為36個月,是否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年度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一條: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只是緩繳,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點本身沒有發生變化。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二條: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還是當年。
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遞延時間從12個月變為36個月,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年度。
四、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對蘇州公司員工股權激勵
蘇州ABC公司某員工,于2019年10月20日通過股權激勵取得股票1000股,當天收盤價為10元每股,取得成本為9元每股。2020年7月20號全部賣出,當時股票為12元每股。
所得3元每股,要分為兩種性質,10-9=1元為股權激勵所得,這塊公司要代扣代繳個稅,并且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稅前扣除;12-10=2元為財產轉讓所得,公司不扣繳,個稅人自行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兩塊所得的詳細稅收處理《用境外上市母公司股票對蘇州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時稅務及外匯處理》
五、2023年預提費用,在2024年5月31日之后取得發票,假設在2024年8月1日,2024年6月1日-8月1日之間,是否需要征收滯納金
(一)2021年之前一直沒提,實務中也不怎么征收,因為征收依據不充分。
(二)2023年江蘇省稅務局召開2022年企業所得稅會議時,提出針對這種情況要收滯納金,也就是說2024年6月1日-8月1日之間,需要征收滯納金,此時反應很大,認為沒有上位法依據。
2023年企業所得稅會議時,沒再提及此事,看來的確爭議很大。
詳細的分析,大家可以看《2021年預提的費用,在2022年10月份取得發票,在哪一年稅前扣除?》、《最新口徑:預提費用531之后取得發票,直接在發生年度扣除將產生滯納金》
六、當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遇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甲公司在2022年12月購置了一臺研發設備,不含稅金額100萬,會計上按照10年折舊,在2023年匯繳時選擇了一次性稅前扣除。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第二條: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2022年12月購置情形下,一次性扣除的年度是2023年,而不是2022年。
(三)研發設備的特殊注意點
如果購進設備,用于研發項目,則其加計扣除金額應該等于稅前扣除金額,不應該取會計口徑折舊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七、年終獎分批發放
(一)企業訴求
某科技企業出于管理訴求,希望2023年終獎分兩批發放,春節前發放一次,暑假發放一次,會計處理時,根據權責發生制,在2023年全額計提,請問能否在2023年全額扣除?如果不能,有無變通處理方法?
(二)通常情況下,不能在2023年度稅前扣除
詳細的分析見《2019年度年終獎,2019年12月份計提,應該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三)有無變通方法
與員工商量,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將年終獎全部繳納個稅,一部份通過銀行存款發放,另一部份帳務處理為其他應付款,此時能達到在2023年全額稅前扣除的效果。
八、公司對外投資了合伙企業,一定要讓合伙企業提供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詳細的分析,見《為什么合伙企業每年需計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額提供給合伙人》
九、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會計出于謹慎原則,按照凈額確認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扣除年度,在實際發生年度扣除。
比如說2023年會計處理確認一筆折讓,但實際在2024年實際發生,2023年應該納稅調增,2024年應該納稅調減。
舉例說明《銷售達到約定數量之后的實物返利,如何稅會處理》
十、企業所得稅匯繳之后不能更正申報享受的稅收優惠
一般情況下,在匯繳清算完成后,如果企業發現申報有誤,可以更正申報,但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則需要在匯繳時選擇是否享受,一旦匯繳結束,不得通過更正申報來追溯享受,詳細內容可以閱讀《盤點一下那些不能通過更正申報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有客戶在問,基于IPO等各種訴求,審計報告至5月31日可能還是沒有出來,企業所得稅能否延期申報?是可以的,操作流程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延期申報后,會計報表也能順延申報,詳細的下篇訂閱號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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