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系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 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無論是稅收優惠的審批事項或備案事項,還是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事項,均屬于匯算清繳前必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