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 號)規定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會計上除了要求同時滿足稅法規定的四個條件外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松,因而形成了會計上還沒有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均應重視這一差異造成的稅收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