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解》將應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登記的分錄區分為調整分錄和抵銷分錄兩大類。調整分錄,《講解》底稿上均登記在個別財務報表(借方、貸方)欄目內,抵銷分錄則登記在“抵銷分錄(借方、貸方)”欄目內
一般情況下,從屬性上界定這兩類分錄并沒有多大意義,筆者多年來演示合并報表,均將調整、抵銷分錄放在一個欄目中登記,統稱“調整、抵銷分錄(借方、貸方)”欄目。如此,母、子公司個別財務報表欄目的調整分錄欄可以不設,節省了不少空間,而結記的“合并金額”仍符合相關要求。
調整分錄一般處理以下問題:
(1)因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政策、會計期間不一致而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2)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報表時,按照購買日子公司資產、負債公允價值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3)按照權益法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進行調整。
抵銷分錄一般處理以下問題(不含合并現金流量表項目的抵銷):
(1)企業集團內部債權與債務的抵銷;
(2)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的抵銷;
(3)內部固定資產交易的抵銷;
(4)內部營業收入和內部營業成本的抵銷;
(5)內部購進商品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使用時的抵銷;
(6)內部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的抵銷;
(7)內部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等減值準備的抵銷;
(8)內部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抵銷;
(9)集團內部企業相互間權益性投資的抵銷,包括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的抵銷。
直接合并法的規則是,凡涉及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事項,均不作為合并報表的調整內容,其他調整及全部抵銷事項,則應編制分錄記入合并工作底稿。
調整、抵銷分錄中,有一特殊分錄值得商榷,即一道分錄同時兼有調整、抵銷性質,比如,抵銷母公司從子公司分得現金股利,《講解》上列示的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項目。《講解》上說明是一方面抵銷原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確認P公司收到S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權益法分得現金股利應沖減股權投資)。就是說,該道分錄兼有調整和抵銷雙重性質。
鑒于按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在直接合并法下不再使用,作為內部交易事項,成本法下分配現金股利時,子公司分錄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而母公司則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因此抵銷時,應為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未分配利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