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租賃模式下的涉稅處理
案例:
甲房地產公司(一般納稅人)2019年開發的樓盤有住宅、商業、公寓,公司將其中的1000平方米公寓改造為酒店式公寓,開發完成后,將該1000平米酒店式公寓統一出租給一家酒店管理公司,每年租金50萬元,由該酒店管理公司對外出租,酒店管理公司負責承租業主的保安、保潔、水電、衛生等日常管理服務。
酒店管理公司將該1000平米的酒店式公寓分別租給不同的業主,簽訂了租賃合同,由于承租的業主情況不同,其中一部分為按月承租,一部分為按天承租,也有個別業主按半年承租,類計全年共計取得65萬元租金收入。
一、增值稅
1、甲房地產公司:
分析:
由于甲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己的開發產品租賃給其他酒店管理公司,屬于將不動產轉讓給他人使用,租賃物所有權還是屬于房地產企業,同時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屬于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租賃服務,應當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500,000.00/1.09*9%=41284.40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由于該酒店管理公司提供場所的同時還提供了保安、保潔、水電、衛生等配套服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文件規定的住宿服務,即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活動,類似于賓館、度假村、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因此應當按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取得甲房地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正常進項抵扣。
增值稅銷項稅:650,000.00/1.06*6%=36792.45元
二、房產稅
1、甲房地產公司:
分析:
甲房地產公司出租其開發產品,并取得租金收入,適用從租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500,000.00/1.09*12%=55045.87元
2、酒店管理公司:
分析:
酒店管理公司統一承租甲房地產公司的酒店式公寓,并對外出租,屬于我們所說的“二房東”,轉租不需要再繳納房產稅。
同時,附加稅及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種按照稅法規定正常繳納即可。因此,不同的納稅主體、不同的租賃模式,提供的服務類型也會大相徑庭,則應適用各自的納稅義務,需要我們在實務中甄別對待,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