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下列納稅人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一)中國人民銀行下屬中國金幣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允許開辦個人黃金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經金幣公司批準,獲得“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資格,并通過金幣交易系統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的納稅人。
免征增值稅的熊貓普制金幣是指2012年(含)以后發行的熊貓普制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