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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二、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
四、關于政策適用的范圍
(一)本公告所稱企業改制,具體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二)本公告所稱企業重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等。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適用該款規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四)本公告所稱事業單位改制,是指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
(五)本公告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之間。
(六)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