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納稅人有時會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因上游企業走逃、失聯,從上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認定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補繳增值稅。那么,異常憑證到底是什么?企業取得異常憑證之后,又該如何處理?
異常憑證有六類
異常憑證的類型共有6種。第一類是從走逃、失聯的上游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類是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類是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類是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類是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類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的異常增值稅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該納稅人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類異常憑證中,第一類最為常見,納稅人甄別起來也比較困難。要判斷是否屬于第一類異常憑證,首先要準確理解何為走逃(失聯)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履行涉稅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會被判定為走逃(失聯)企業。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企業A公司,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A公司和A公司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雖然可以聯系到A公司的代理記賬人員或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A公司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一般會將A公司判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一是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二是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
取得異常憑證要怎么處理?
取得異常憑證后,納稅人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情形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一種情形是,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此時,納稅人相應進項稅額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第二種情形是,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這種情況下,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進行追回。若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免)稅,其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第三種情形是,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這種情況下,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相應的消費稅稅款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對取得的異常憑證有異議怎么辦?
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實務中,如果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具體規定作相應處理。
舉例來說,M公司某日收到稅務機關發出的接受異常憑證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該張異常憑證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如果M公司為A級納稅人,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并且在稅務機關核實完畢前可先不作進項轉出處理。M公司超過10個工作日仍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M公司不是A級納稅人,則需在接到通知時對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但應注意的是,假設M公司存在異議,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如核實之后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即可繼續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