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朋友有過這樣的疑問:專管員說我們稅負率偏低,怎么應對啊?稅負率是什么?怎么算出來的?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稅負率是不是異常?
一般來說,稅務部門會先找一個行業,然后從行業里對稅負異常的企業展開稽查。那么,都有哪些原因會讓企業被約談呢?
1、通過評估發現,企業稅負變動異常,或稅負率長期遠遠低于同行業水平。
2、企業沒有進行正常的申報。
沒有及時報稅,包括不按時報稅,報稅不完整等。同時還需要注意以下4點:
4、企業的員工和經營場地跟收入不匹配。比如員工很多,工作場地很大,但收入很少;或人很少,收入卻很大等。
類似的還有:用電量、用水量以及設備數量等,跟收入不匹配。比如用水量、用電量等明顯增長了很多,但收入仍相比較少,可能存在少確認收入了。
5、員工工資長期在5000以下,尤其一些聘請了中高端人才的企業,員工平均工資卻一直很低,有可能在規避個人所得稅。
6、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額長期是0。一般而言,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印花稅和房產稅不可避免的會發生。
7、成本和毛利率等指標明顯不合理,或企業長期虧損卻一直不倒閉等。
以上,只是常見的一些原因,會被稅局約談,但未談及的原因還有很多。下面,將重點講稅負率相關內容。
通常來說,常用的稅負率有兩種:增值稅稅負率和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企業所得稅貢獻率)。今天要講的是增值稅稅負率。
比如,A企業2019年10月不含稅銷售收入50萬,繳納的增值稅是5000元。那么該企業在10月的增值稅稅負率就是1%。
假設:金三系統里,本地區某行業應稅銷售額為300億,應納增值稅稅額為4億。那么此地區此行業的平均增值稅稅負率應為1.33%。
上文舉例的A企業若在假設地區,則其稅負率1%小于同地區同行業的平均增值稅稅負率1.33%,金三系統后臺就會預警,這時企業可能還不清楚自己被預警了。
只有一般納稅人需要警惕。
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稅負率就是征收率3%(5%),而對一般納稅人來說,由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稅負率就遠遠低于該比例,具體計算如下:
稅局在稅負率指標上允許一定偏差,例如上面案例,如果稅務局允許存在的偏差是0.05%,那么增值稅稅負率在1.28%~1.38%都不會被系統認定為異常。稅負率異常只是增加了被稽查的概率。
許多企業稅負低是有正常理由的,比如產品更新換代存貨進行促銷,產品滯銷,產品還未進行推廣導致庫存較大等等。遇到稅務檢查,如實告知就行,沒有什么好怕的。
為了更好地的做好企業風險評估,評估自己企業是否被約談或者被稽查,我們在這里給老板和會計提醒5點:
需要說明的是:
1、稅局使用的稅負率都是動態的,真正有價值的是參考同行業同地區的平均稅負率,而企業很難看到如此全面的數據。
2、圖表內容源于網絡,由稅臺網收集制圖,內容僅供參考之用。具體企業的稅負率和地區平均稅負,大家可以自行計算和咨詢稅務機關。
打擊暴力虛開!!!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2019.11.14
現將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信息實名驗證。
五、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