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來逐一解決這些困惑:
01
到底該不該入賬
如何入賬
首先:如果單看老板以個人名義貸款這個動作,公司是不需要做賬的,但是如果將貸款又給公司經營用,那么就需要做賬了。實務中,很多人將此筆款項作為和銀行的借貸計入短期借款科目,那么顯然是錯誤的。短期借款核算的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在一年以內的各種借款,而文中個人貸款轉入公司,是公司跟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那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
其次:關于貸款利息,由于貸款利息是開具給個人的,那么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分兩種情況:
1.如果貸款利息是公司轉款給個人,那么相當于個人借公司的錢,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貸款利息直接由企業支付,那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
這種情況利息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不允許稅前扣除,匯繳時需要納稅調增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存在扣繳利息所得個稅的稅務風險。公司在支付給老板利息時,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否則,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02
什么情況下才可以稅前扣除
那么什么情況下才可以稅前扣除呢?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針對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可以稅前扣除:
1.必須取得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企業向個人借款屬于民間借貸,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受借款利率方面因素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執行。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利息支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綜上所述,個人貸款給公司用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確保貸款用途合規,避免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