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增值稅法(草案):有形動產
《學習增值稅法(草案):不動產》
今天,我們還真遇到了法律概念:“有形動產”。
這里要明確一下,
這是一個法律概念。
它和實施條例中、各類文件中出現,不是一個層次。
法律的概念,應該屬于本源。
是奠基性的東西。
二、有形動產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之附)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之附
為避免斷章取義、片面理解,
我們還要重復引用。
注意看我的紅色標注即可。
我們看到了有形動產的舉例:
飛機,車輛
但沒有看到“有形動產”的定義。
三、不動產的定義
放在一起,再比較一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基本差不多。
營改增的“等”,
在條例實施細則中為“其他土地附著物”。
我們仍然沒有看到“有形動產”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