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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廢止的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修改
(一)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受票方納稅人提供了《確認單》的發起、接收、確認等功能;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為已使用數電發票的納稅人提供了填開、提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功能
(二)納稅人發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以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規定情形的,銷售方未使用數電發票但購買方已使用數電發票的,購買方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提交《信息表》;銷售方已使用數電發票但購買方未使用數電發票的,購買方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提交《確認單》,或對接收的《確認單》進行確認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數電發票的納稅人)銷售一批服裝給T公司(已使用數電發票的納稅人),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T公司已進行用途確認2024年6月,該批服裝發生銷售退回T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信息表》,S公司財務人員據此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