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4年第4號)規定,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信息表》(附件1),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群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信息表》(附件2),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
(三)納稅人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的稅款扣減額度、順序等方面的規定比照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納稅人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第四條的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證件遺失的,應當留存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電子信息)。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ensp;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附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表)》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