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給大家詳細說說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兼營行為!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注意: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不得抵扣進項稅處理:假如領用前已經抵扣過進項稅的,則需要在實際領用時,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白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情形,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順序在前的優先。
1.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
2.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舉例】某商場銷售空調(銷售貨物)日送貨上門(銷售交通運輸服務),該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13%。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舉例】某酒店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客人有酒水消費,統一按銷售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6%。
這里站在稅收策劃的角度,大家可以分析一下什么情況下用混合銷售可以節約稅務成本。
【舉例】某商場在銷售貨物的同時,也在一樓提供餐飲服務,上述應稅銷售行為彼此獨立。各自經營,這就是兼營行為。
【特例】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稅法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13%、9%、6%)。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5%、5%減按 1.5%、3%、3%減按2%、0.5%)。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