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那些事兒——混合銷售
問題:為什么配送費稅率為13%,而非6%(36號文,收派服務,一般,6%)
原因:為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特點:
幾個同一:
同一個購貨者或者服務對象,
同一時間內發生
同一筆合同確定的經濟業務
必含貨物和服務
簡單理解,同一筆合同中的銷售或者服務內容必須含有貨物,且一項銷售活動中的兩項銷售行為之間必須從邏輯上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
特殊規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一般納稅人
1.銷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安裝服務可甲供簡計3%,也可一般9%(不限于電梯,其他“自產機器設備+安裝”,也可)
2.銷外購,如已安兼營,分別核算,安裝服務可甲供工程,簡計,(即不限于電梯,不能分核,按主業確定是全部按13%還是按9%)。
3.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其他現代服務”
4.建筑、安裝、維護保養服務等已經明確處理口徑的項目,包括技術指導、設備調試等,對于河北、湖北等稅局認可分開核算可以按兼營處理的地區,分開核算、分開納稅,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對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確的地區,因混合銷售統一按銷售貨物或者是服務納稅,應按該要求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多繳或者少繳稅。
計稅
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稅率。
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