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的規定:“為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合伙企業)不能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但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當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境內個體工商戶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業主向境內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三)境內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投資人向境內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四)境內合伙企業應當由其中國居民合伙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