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的規定,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憑有效身份證件不能確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購買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過183天;
(四)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開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銷售給境外旅客的貨物不屬于退稅物品范圍;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電子發票(普通發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內購買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200元人民幣。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