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72號)第十九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⑴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⑵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