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款與總公司有關系嗎
一、正面回答
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析
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
三、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